八、鼓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以辞职和提前退休等形式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28、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和提前退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参照公务员辞职和提前退休的办法予以办理。
29、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征得本单位同意后,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职或从事技术开发、财务管理、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
九、鼓励社会力量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30、鼓励外地人员到滇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兴办私营企业。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愿到我省私营企业就业的,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根据人事代理规定,办理引进手续,公安机关应解决落户问题。省外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开办私营企业,政治和经济待遇与我省同类人员一样。外地到本地区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兴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凡符合《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应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外地来滇从事个体、私营经济2年以上、投资金额中自有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有发展潜力的,其企业主及配偶、子女可在企业登记注册地落户。落户后,在就学、招工、招干、参军以及用水、用电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31、军队转业干部、城镇复退军人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允许其关系2年内保留在负责安置的政府部门。满2年后,不愿意再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由政府安置部门安排适当工作;自愿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政府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兴办私营企业或回原籍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按属地由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接收手续并管理其档案。
32、人事、劳动和社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员工办理流动、职称评定、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及工资等手续。
33、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回滇创办、领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3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连续2年以上每年向国家纳税达到20万元,允许其1名员工在企业登记注册地落户。落户名额可按纳税额比例递增;私营企业连续2年以上每年向国家纳税50万元以上,可在企业登记注册地办理企业集体户口。
十、在农村兴办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改制后的集体企业同样享受乡镇企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