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坚决制止“三乱”,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对违反规定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对违反规定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单位和个人,除退赔所得外,对决策人和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0、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少数人假借党政机关、执法单位的名义,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强行以推销商品、举办培训班、发证等而牟取私利的,必须严肃查处。
六、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
21、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对兼并和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对所承担的债务可视同亏损。3年内允许先抵补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技术、专利、资金形式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报经地税机关批准,3年内允许在投资额50%的幅度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22、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申请自谋职业、兴办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经地税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2年;吸纳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
23、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员工,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就业的,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后,按其交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档案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托管。
2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七、鼓励国家公务员辞职和提前退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25、国家公务员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经主管部门批准,3年内可带薪从事个体、私营经济。3年满后办理辞职手续。
26、国家公务员辞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享有同国有、集体下岗职工兴办个体、私营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可享受本决定第22款的政策。
27、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经批准提前退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在法定退休年龄内享受在职公务员的增资待遇,工龄计算可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此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