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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13、金融部门应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纳入授信管理,按其信用等级确定担保或信用贷款,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代理等金融服务。
  14、拓宽直接投融资渠道。鼓励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等形式投资入股;鼓励采取资源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资源变现方式,增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社会筹资办法筹集发展资金;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股份制金融机构入股。
  四、切实解决土地使用问题
  15、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使用土地与国有企业平等对待。各地要以盘活存量土地为前提,妥善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地的问题。由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用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构筑物、建筑物,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转让、入股和作为信贷抵押。有条件的地区,要划出一定范围的土地,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和试行土地年租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获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和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有关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偿,并限期妥善安置。
  16、加大市场培育力度。各地要积极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安排经营场地和建设市场。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办法。
  五、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7、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提出的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要求。省政府将尽快提请省人大审议《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
  18、继续落实云政发〔1996〕216号文件规定的交费卡制度。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也要予以清理,并退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部门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依法纳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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