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地、州、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总额中按15%的比例提取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5、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的执行和税收征收的管理上要实行公平税赋,用好、用足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平等的税收环境。同时,要积极鼓励、引导和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建帐建制,规范会计核算,实行依法纳税。
6、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300元提高到8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规定的每次(每天)销售额50元提高到80元。
7、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户应税月营业额由500元提高到800元。
8、对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财务制度较为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国税机关审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领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其应纳税营业额采取公开、公平、公正评议方式核定。
9、私营企业以下列支项目,比照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允许税前列支:技术开发资金;固定资产折旧;用于救灾、扶贫、社会公益事业、希望工程的捐款;技术转让费等。
10、适当减免税收。以下对象,报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给予减免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福利型生产性的私营企业;科技人员到“老、少、边、穷”地区兴办扶贫开发项目或研制新产品所获得的省、部级机构颁发的奖金;到“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从事当地资源开发、农林牧产品加工、交通运输、能源开发等生产性的私营企业,以及新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三、实行信贷平等,拓宽融资渠道
11、金融部门要在信贷政策上给予照顾,贷款条件上一视同仁,结算上优质服务,手续上合理简化。国有商业银行要逐步提高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信贷比重。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要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作为发放贷款的重点对象。
12、金融部门在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担保贷款业务中,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取得贷款。允许用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以及自筹资金达到50%的在建工程项目作抵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互相担保和联合担保。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试行和建立信贷担保风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