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云发〔1998〕9号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云南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的实际,省委六届六次全会确定把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列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新的重要增长点。这是一项富民强省的重大战略举措。我们只有加大工作力度,使目前发展还严重滞后的个体、私营经济尽快得到迅速发展,才能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员,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才能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稳定,使非公有制经济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从我省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的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坚持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规模、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数量、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和放心、放胆、放手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解放思想,放宽政策,拓宽领域,完善机制,提高素质,参与改革,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实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在依法开发利用资源、投资融资、市场准入、税费负担、管理服务等方面公平对待,在登记注册、项目报批、许可证管理、土地使用、职称评定、科技成果评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一视同仁,积极促进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一项关系全省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举措,使之成为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在注重效益的前提下,使个体、私营经济以高于全省经济增长的速度发展,力争经过5年努力,个体、私营经济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在我省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15%以上;经过10年努力,实现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一”。
二、财政择优扶持,税赋适当照顾
3、各级政府对省政府确定的100户重点私营企业,以及从事扶贫项目,优势资源开发项目,生产适销对路产品、高科技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名特产品的私营企业,都应安排一定的财政周转金给予择优扶持。省财政一次性安排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