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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8]38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再就业工程和有序化流动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用人单位指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本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条 实行定岗定员、空岗缺员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1月份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定岗定员情况和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变更、续签情况,并预报下年度的空岗缺员情况。所报空岗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
  新开工或投入营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开工或投入营业前30日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上述材料。
  第四条 岗位空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空岗名称和数量;
  (二)岗位所需人员的数量和条件;
  (三)岗位所需人员的到岗时间。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先行制定招用方案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审,劳动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招用人员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空缺岗位;
  (二)招用人数;
  (三)招用条件;
  (四)招用人员类别;
  (五)招用地点;
  (六)用工期限和形式;
  (七)有无下岗托管职工及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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