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失效]

  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确立项目之前,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向有预审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编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由土地管理部门按预审权限会同计划部门组织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作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立项的必备条件之一。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利用问题应有单列章节。土地利用章节包括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和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预审报告审查后,若场址和用地规模有较大变化时,应报经原预审机关同意。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拟建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来源、主要工艺方式和产品方案及产业发展方向。
  (二)拟建场址的比较选择方案、规划用地总规模、拟用地区域的经济状况和土地资源、资产效益及土地利用规划情况。
  (三)“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和农业的影响程度、治理方案以及环保部门意见。
  (四)拟建项目需占用林地和涉及矿产资源利用的,需附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五)拟选址地域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状况、人均耕地情况以及征地费测算情况和拆迁安置方案。
  (六)按照规定征(拨)土地发生的有关税、费的概算或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项目的出让金的筹措情况。
  (七)占用耕地的开发复垦意见。
  (八)拟用土地的规划意见和规划图件。
  五、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拟建项目规划占用非耕地10亩以内的,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预审。
  占用耕地10亩以内、或占用其它土地100亩以内(总用地100亩以内)的,由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预审,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占用耕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100亩以上(总用地100亩以上)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预审。
  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或建设项目确立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向场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申请应同时抄报有预审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
  七、建设用地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由省、地、县三级管理,县为基层计划单位,负责本区域年度计划的编报、执行和监督。
  八、建设用地计划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编报。按照“总量控制、动态平衡、占补有余”的原则,结合当地已确立的建设项目需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报告,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分别报上一级计划、土地管理部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报告,各地、州、市须于上年9月10日上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计划部门。全省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经国家下达后再逐级下达到县(市)执行。在执行中重大建设项目若有变化,应报省土地管理部门调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