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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8]27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五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实施意见》(云发[1997]7号)两个文件的要求,严格加强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的用地预审及建设用地计划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在云南省范围内兴建的一切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阶段或确立项目之前,都必须按本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和申请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原则
  (一)一切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的,不得新征农民集体耕地。
  (二)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的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
  (四)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实行指标控制。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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