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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和专用机械及养护车辆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学习驾驶员不准在高等级公路上驾驶车辆。教练车通过高等级公路时,必须由教练员驾驶。
  第七条 除摩托车外,其他进入高等级公路的每辆机动车上,应当配备两块警告标志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进入高等级公路行驶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九条 驾驶员在高等级公路上驾驶车辆时,不准使用移动电话。
  第十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外抛洒物品。
  第十一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停车站、点,确需在较大的村庄或者集镇增设临时停车站、点的,必须事先征得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和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高等级公路的同一方向划有二条机动车道的路段上,车道自中央分隔带向右依次排列,第一条为超车道,第二条为行车道。
  第十三条 在无中央分隔带的高等级公路上设有三条车道的,中间一条为超车道,其他两条为行车道。车辆在不超车时,不得占用超车道行驶。
  无中央分隔带设有二条车道的高等级公路,在划有中心虚线的路段上,车辆在超车时,可以越线行驶;在划有中心单实线的路段上,不准车辆跨线超车和压线行驶;在划有中心双实线的路段上,禁止车辆跨线超车和压线行驶;在划有斑马线的路段上,禁止超车。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一级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为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汽车为100公里,大型客车、货车为80公里。
  机动车在二级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为4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汽车为80公里,大型客车、货车为70公里。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遇大风、雨、雪、雾等不良气候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高等级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使车速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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