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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
 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7]202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省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行政机关工作的性质、职能及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分类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树立公仆意识,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职能及运作程序,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和行为规范,以符合行政机关工作职位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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