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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
 《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7]200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建立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1996]268号)精神,特制定《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筹集
  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由省、地(州、市)、县(市)三级分别建立,并按以下来源进行筹集:
  (一)各地上交省财政厅的耕地占用税的全部和县(市)财政部门收取的耕地占用税的20--30%。各县(市)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二)各级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的30%。
  (三)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征用耕地闲置超过一年的单位收取的全部荒芜费。荒芜费全部留县(市)。
  (四)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造地费。造地费全部留县(市)。
  (五)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建设单位收取的耕地开发费。
  耕地开发费的30%上交省财政,20%上交地、州(市)财政,50%留县(市)。
  二、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使用范围
  各级建立的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67%用于耕地开发和复垦。
  (二)28%用于中低产田改造。
  (三)3%(不含土地出让金)用于耕地开发复垦的奖励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征管经费。
  (四)1%(不含土地出让金)用于财政部门的征管经费;1%(不含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用于物价部门的征管经费。
  (五)县(市)的土地开发复垦基金应相对集中,主要用于补助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较多,又有开发复垦潜力的村社;省、地(州、市)的耕地开发复垦基金,主要补助耕地开发复垦潜力大、难度大、投资大的重点开发复垦项目。
  三、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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