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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坚持项目管理原则。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及我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与省旅游发展规划相配套,便于形成旅游区域经济环境,改善区域旅游条件,主要使用范围:
  1.列入全省旅游支柱产业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市场需求量大,发展前景良好的旅游建设项目;
  3.市场前景好的原有旅游设施的挖潜改造项目。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的条件
  1.符合我省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2.项目及产品必须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资源优势和广阔市场前景。
  3.项目地区用款单位具有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主客观条件。
  4.借款项目必须具有有权审批项目的部门的批准文件。
  5.项目有自筹资金,有地方配套资金或其他资金。
  6.项目单位具有还款能力,项目实施后能够按期回收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1.各地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旅游局和财政局联合向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2.报告需有下列附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论证意见,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其中:申请使用专项资金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具有地、州(市)旅游局和财政局为主的论证意见;申请使用专项资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具有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为主研究的可行性论证意见。
  --省计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土地、城建部门对项目用地、规划定点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保评估报告。
  --自筹资金及地方配套等资金的落实证明或承诺证明。
  申请旅游规划补助费的,只附自筹资金及地方补助资金落实证明或承诺证明。
  3.省旅游局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申报项目属基本建设的应经省计委批准予以立项;申报项目属景区景点建设的应商得省建设厅的同意),然后再与省财政厅会审、筛选后,对申请有偿使用专项资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贷款贴息的,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300万元以下的有偿使用项目及申请无偿使用旅游规划补助费的,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审批,并定期向省政府领导汇报审批执行情况。
  4.项目经审批同意后,一律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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