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91-0201)并严格执行建设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向承包单位发出设计文件后一个月内组织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加的图纸会审,进行技术交底并写出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进行质量监督按《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建(90)151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29号令)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进行安全监督按《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3号令)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理《施工许可证》按《
建筑法》、《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黔建设通发(1996)076号)。
凡按《
建筑法》规定,持《开工报告》开工的,应持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到受理建设项目登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后,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和《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