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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91-0201)并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向承包单位发出设计文件后一个月内组织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加的图纸会审,进行技术交底并写出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进行质量监督按《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建(90)15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29号令)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进行安全监督按《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3号令)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理《施工许可证》按《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黔建设通发(1996)076号)。
  凡按《建筑法》规定,持《开工报告》开工的,应持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到受理建设项目登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后,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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