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黔建建通发(1997)4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程序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应遵循的有关工作步骤。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应按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已确定,当建设项目具备发包工程施工工作条件时,方能进行施工准备阶段工作。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进行施工准备阶段工作。
第五条 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及程序为:尚未委托监理的,应委托监理;组织施工招标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图纸会审;施工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阶段主要工作及程序为: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竣工阶段主要工作竣工验收,期内保修。
工程保修期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结束。
第六条 前条规定的程序中,凡按规定或经批准不实行监理或招标的建设项目,可免去该程序工作。
第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按《
建筑法》、《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投标必须按《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省政府黔发(1996)3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