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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规程

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规程
 (1993年3月29日贵州省土地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实施,实现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做好跟踪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的内容包括: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划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使用、土地复垦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划拨土地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批准文件一次或分期现场划拨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准予用地单位使用土地。
  第五条 划拨土地的程序:
  1、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向用地单位发送《划拨土地通知单》,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征(拨)地各项税费。
  2、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召集征地双方和当地乡(镇)政府有关人员,按批准文件及附件现场划拨土地,划界定桩并编桩号,在征地地形图上注记。
  3、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六条 待划拨用地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需要使用的,用地单位应提前半年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按本章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暂不使用的,可以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后继续由农民耕种。工程建设需要使用时,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现场划拨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被征(拨)单位必须及时交出土地,严禁阻挠施工。
  第八条 未按规定缴纳征(拨)地费用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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