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通过 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增强公民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教育。
第三条 凡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都应当开展国防教育,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
第六条 县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军事机关负责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应征公民的国防教育;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驻黔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校的国防教育计划,由学校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