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处理未结案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灭失后未重新使用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通知当事人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注册登记。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初始登记在公告期限内审结,变更登记在30日内审结,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在15日内审结。
  处理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登记期限。
  第二十七条 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土地权利证书实行定期查验和定期公告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应办理土地登记而未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所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一)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使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失真的;
  (二)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或者其他有关图件、证明文件的;
  (三)采取虚报灭失、遗失等欺骗手段获得土地权利证书的;
  (四)未按注册登记的用途使用土地,经有关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五)违法用地被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交土地权利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土地权利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