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凡需申请从事我市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单位,应向审批(或初审)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证书,并按重庆市交通局印制的《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表》要求填报。
资格申请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营业执照。
(二)资质(格)条件: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建设、公路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行业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
4、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行业试验检测资质证书。
(三)申请单位应提供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近五年承担公路工程项目的业绩、信誉评价、证明材料。
第七条 资信登记有效为两年,有效期满时进行复审、复审由原审查登记机关进行。
第三章 公路建设市场资信登记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重庆市公路建设资格许可证》限定的范围,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合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单位。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信登记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公路建设许可证》仅限于持证单位自身使用,不准复制,不准出卖转让,不准改变许可证内容,不准冒名顶替,违者将视情节,由审批单位提出书面警告,限期纠正,直至注销许可证,禁止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造成后果严重的,由持证单位和法人代表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非交通系统的公路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lar_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