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资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资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市境内的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单位的各种经营活动的资信登记管理。
  第三条 具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法人资格和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单位方可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均应接受本办法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交通局是全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资信登记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资格许可证审批

  第五条 凡在我市从事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单位均应持有《重庆市公路建设资格许可证》。
  第六条 凡申请《重庆市公路建设资格许可证》的单位按以下规定申报、审批。
  1、一级(甲级)以上及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乙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2、重庆市级各部门直属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重庆市交通局审查(批),颁证。
  3、各区(市)县建筑单位,由当地交通部门初审后,报重庆市交通局审查(批),颁证。
  4、重庆市境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单位进入我市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由重庆市交通局审查,颁证。
  5、凡交通部、各省、市交通厅(局)已审批、颁证的单位,必须到重庆市交通局进行登记,方能进行各种经营活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