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4修订)(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31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九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和原《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及其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促进渔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渔业监督管理
第六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