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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强化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机电提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引导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发展农村机电提灌的专业化服务组织,以适应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需要。
  第五条 国家保护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站资产。
  第六条 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护和抗旱救灾与节水技术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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