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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贯彻执行情况;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部份变更;
  (五)三峡库区移民、扶贫开发和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大事项;
  (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
  (八)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台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九)社会稳定和治安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以及重大外事活动;
  (十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二)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三)人事任免事项;
  (十四)依法决定撤销有关人员的职务;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六)依法决定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七)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撤销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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