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7年7月17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17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7年7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议事的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