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63号)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荣轩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建委、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造计划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编制,并报市建委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和城市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纳入建设计划,其建设方案经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