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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爱国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爱国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1997]11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爱国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成都市爱国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市)县爱卫会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的标准、规范,热爱爱国卫生监督工作;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三)清正廉洁,不谋私利;
  (四)属市或区(市)县爱卫会委员部门、爱卫办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正式在编人员,且从事爱国卫生工作两年以上。
  第四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爱国卫生监督员人选,由市和区(市)县爱卫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区(市)县爱卫会聘任的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报市爱卫会备案。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监督员在聘任机关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对本地区、本系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对加强和完善本地区、本系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提出建议;
  (四)具体承办社会卫生防病的有关协调工作;
  (五)对违反《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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