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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按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按规定的标准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半年内,必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工商营业执照年度检验、验照贴花必须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5.6%为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0.6%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移作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为本人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缴费用由用人单位在发给其工资时代扣。缴费比例如需调整,由市劳动、税务部门提出并报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审定。
  前款所称缴费基数,是指以下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的金额。用人单位和职工根据收入状况,2000年以前(不含2000年)每年在第(一)项至第(六)项中确定一项作为当年缴费基数;2000年以后(含2000年)每年在第(二)项至第(六)项中确定一项作为当年缴费基数:
  (一)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二)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三)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
  (四)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
  (五)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0%;
  (六)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依据。
  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缴纳,逾期未缴的,按日增收未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不能按实核算收入和支出的用人单位,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额时,对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作适当处理。
  第八条 有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由成都市社会保险局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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