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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
 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1997]8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
            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含合伙企业,下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帮工(以下称职工),必须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私营企业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参与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一)已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有《成都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卡》并按规定的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已离退休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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