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期十年以上(含十年)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从企业营业之年起计算场地使用费。对利用原有场地的,免收场地使用费三年,从第四年起,按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场地使用费四年;对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场地的,免收场地使用费五年,从第六年起,按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场地使用费五年。
市区繁华地段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酌情减免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减免期满后,企业还可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场地使用费。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由国家、省或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期间的场地使用费,按规定标准的20--30%缴纳。建设期间的期限,以施工执照规定的期限为准。超过建设期限的,由市国土局根据工程情况核定。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建设期间免缴场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教育、能源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免收场地使用费。
对从事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场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确属无法缴纳场地使用费的,经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由市国土局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场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由企业按期缴纳。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其场地使用费分别由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按期缴纳。租用房屋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由房屋出租得按期缴纳。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按场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始计收,按年于十一月底前缴纳。
第一日历用地时间超过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场地使用合同期限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第二十一条 场地使用费由市国土局负责征收,按年于十二月底前上缴市财政局,用于全市的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正式划拨后六个月内使用土地,逾期未使用土地的,视为荒芜土地,应当依照《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纳土地荒芜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