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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场地,应持批准设立文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场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
  市国土局应依法审查用地,对任命用地条件的,按法定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局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对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征用,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场地使用合同应订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
  (三)场地用途、位置、面积、使用期限;
  (四)场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缴纳的标准、方式、时间、币种和金额;
  (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经营,市人民政府收回场地使用权时、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七)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九)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十)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用房屋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房屋租用合同中订明有关场地使用的条款内容。
  场地使用合同格式,由市国土局统一制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自行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者或原场地使用者签订场地使用合同。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应报经市国土局审查批准后领取《临时用地使用证》。
  第十条 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提供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其作价投资金额由合营或合作各方协商议定,并经市国土局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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