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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0日)废止(原因:其制定依据已被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代替)

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地的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土地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土地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依法批准使用的场地有使用权,其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
  第五条 市国土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场地统一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场地,应当贯彻珍惜土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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