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裁定的标底符合技术性、行政性、商务性评审要求的,其评标时以裁定后的客观标底继续按原评标办法评判决标或转为评议法决标,若各投标企业与裁定后的客观标底相比仍为废标时,则各投标企业的报价视为无效,以零为记,按原评标办法的其他条款决标或转为评议性决标,具体评标办法由评决标办法由提请裁定的当事人负责,除支付专家组裁定费外,并补偿因对标底提出民间异议中止招标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经裁定的标底不符合技术性、行政性、商务性评审要求的,标底编、审核验为有误,其评标以裁定后的客观标底继续按原评标办法评标或较为合理低标价法、评议法决标。其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由原编制、审查(定)单位负责,根据情况和发生的次数给予警告、取消编审资格、罚款、免收咨询服务费外,要补偿因对标底异议中止招标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3.各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含计算底稿)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标底价格(含计算底稿)封存后,一律不得更改、修正和索回。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根据专家组的裁定意见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按照裁定程序、方式并复核、验证裁定意见后,出具正式标底价格争议裁定报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根据裁定报告,恢复招标决标程序。
六、专家组的责任和权力
1.专家组成员对裁定意见书负有全面责任,要做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评价,并对技术性的处理负责经济责任,经批准可对当事人提出的技术性质咨询做出答复意见。
2.专家组成员对裁定结果及有关处理的内容,过程在未对外公开公布前,不得泄露,违者除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吊销资格证外,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专家组指定一名人员当众宣读裁定意见书。
七、招标工程标底的误差及裁定和责任的划分。
1.在商务性评审时,原编、审标底在裁定的客观标底的±3%内,原标底符合客观标底的幅度要求,其中标底以裁定的客观标底为准,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含概算人员)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检查等相应处罚,具体的责任及处罚在裁定报告中的载明。
2.原编、审标底在裁定的客观标底在±3%以外的,不符客观标底的幅度要求,其责任由编、审标底的单位负主要责任,一般情况的给予警告、检查、罚款、免收或减收咨询服务费等;累计超过三次以上的取消编、审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编、审资格。具体有关责任在裁定报告中载明。
3.原编、审标底裁定为符合客观标底价格的,该客观标底作为中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