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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部分)补交抵交出让金暂行办法

  2.出让金补交抵交总额不足当地平均征地费用的40%的,不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其土地使用权不得再行转让、出租。
  3.土地使用者再次转让土地、其土地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五、平均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基金(不是菜地的不计)和国家、省有权机关规定的其他税费。
  平均征地费用和市场房租由市、地、州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下列情况减交和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换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房管部门出租直管公民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为解决本单位待业青年举办的服务公司或出租房屋,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5.城镇孤寡老人、残疾人,出租房屋以维持生活的,经民政部门证明,可减交或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权机关规定价格出售的商品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和与之配合开展此项工作的物价部门所需的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所收出让金总额的2--5%的幅度以内规定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业务费,70%留直接取得收入的县(市),20%交市、地、州;10%交省,各地留用的业务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开展清理整顿国有土地隐形市场的费用支出,其提留和上交按川价字非(1991)116号文件的规定,按季度结算。
  九、出让金扣除业务费后的部分,按以下比例上交财政;中央财政32%,省财政10%、未直接取得收入的市级财政10%,直接取得收入的市、县级财政留48%。
  留归各级财政部门的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十、有关出让金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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