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
使用权(划拨部分)补交抵交出让金暂行办法
(1992年7月13日四川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发布)
一、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管理,逐步清理国有土地隐形市场,杜绝财政资金的无形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1)509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军队和铁路用地除外),依法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时、或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县土地出让主管部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补交抵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1.转让无地面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按总成交额减去原征地费用(无征地费用的不计,下同)后的剩余部分,以55--60%补交抵交出让金。
2.随地面附着物(房屋、设施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总成交额减去地面附着物原折扣价、原征地费用、应交纳税费后的剩余部分,以50--55%补交抵交出让金。
3.出租土地的,按所有收益减去应交纳税费后的剩余部分,以40--50%补交抵交出让金。
4.出租房屋的,按所得收益减去规定的市场房租、应交纳税费后的剩余部分,以30--50%补交抵交出让金,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经评估作价后,无地面附着物的,按减去原征地费用后剩余部分以55--60%补交抵交出让金;有地面附着物的,按减去地面附着物重置折扣价、原征地费用,应交纳税费后的剩余部分以50--55%补交抵交出让金。
四、经无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补交抵交土地出让金后,转让、出租的有效期暂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出让金补交抵交总额为当地平均征地费用40%的,其有效期4年;50%的,其有效期5年;60%的,其有效期6年,其余类推。
最长有效期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
十二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