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原有场地的,缴纳场地使用费,利用新征土地并自行组织开发的,缴纳土地使用费,免缴场地开发费。场地开发费根据场地开发的难易程度和场地配套设施情况,按场地使用费的10--50%核减,其余部分为土地使用费。
委托有土地开发权单位组织场地开发的,缴纳土地使用费并一次性支付场地开发费。
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从企业营业之年起算,免收三年场地使用费,从第四年起,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场地使用费的标准,减半计收场地使用费三年。在以上减免场地使用费期满后,凡当年出口值占当年产值60%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有关部门证明核实后,可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减半计收场地使用费。
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从企业营业之年算起,免收一年场地使用费。第二年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场地使用费的标准减半计收场地使用费,在以上减免场地使用费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占当年产值6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可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以按每年增加10%的比率征收场地使用费,到全额计收为止。
六、从事农、林、牧、渔业和从事教育、科研、卫生事业以及在甘孜、阿坝、凉山州和其他待开发地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本办法第三条二款规定标准的10~15%计交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于地质勘探、能源开发和交通设施(不含交通线路)建设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50%计交场地使用费。外商住宅用地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标准减半计收。
七、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从企业用地第二年起计交,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年计交,半年以下的免交。一般于每年的6月和12月份两次计交。也可以提前计交,如企业同意,还可以一次性交清15年以内的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从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收交,5年内费额不变。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标准每5年可视情况调整一次,一次性计交15年以内的,在有效期内不作调整。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由该企业按期缴纳。中方合资者和合作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为或合作条件的,其场地使用费分别由中方合资者和合作者按期缴纳。租用房屋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由房屋出租者按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