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缴暂行办法
(1991年8月17日四川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发布)
一、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缴的管理,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川府发(88)92号),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通过土地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独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办理,其收费办法另文下达。
三、场地使用费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和场地所处的地区、地段核收,场地每平方米每年收费标准如下:
(一)商业金融服务企业
1.成都市一环路以内,重庆市中区20--80元。
2.成都市、重庆市其它地区和中等城市市中区10--20元。
3.中等城市其它地区和小城市市中区5--10元。
4.小城市其它地区5--8元。
(二)工业企业、办公用地
1.成都市一环路以内,重庆市市中区15--40元。
2.成都市、重庆市其它地区和中等城市市中区5--15元。
3.中等城市其它地区和小城市市中区5--8元。
4.小城市其它地区5--6元。
四、场地使用费由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组成。
土地使用费是指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的费用。
场地开发费为对开发投资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拆迁、人员安置的费用,以及为外商投资企业直接配套的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投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