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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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