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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
 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川府发[1998]2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技术成果作价入股行为,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原材料及技术改进方案等,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第三条 鼓励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额一般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者应对该项技术成果合法享有作价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应保证受让方对该项技术成果的财产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第五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技术成果使用的范围、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作价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具有技术成果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须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并办理确认手续。
  第七条 作价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高新技术并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八条 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高新技术成果,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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