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
公司法》要求报批。
第六章 关联企业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必须明确相互间的关系、权利和责任,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在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开支、收支核算等方面都必须分帐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建立报表报告制度。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往来,应坚持同等互利的原则,在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活动中,严格进行款项结算,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收入、转移利润或增加成本。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的资金借贷往来,必须确立明确的借贷关系,并收取不低于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的资金使用费。
第四十条 关联企业的财务活动应纳入企业财务监督的范围,并接受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约束。
第七章 企业财务报告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财务报告体系,及时、准确编制财务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股份制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企业财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主管财政机关要建立抽查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以中介机构的审查代替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自觉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如实提供完善的财务帐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主管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违反有关制度和本办法,主管财政机关、审计机关有权依据《
行政处罚法》及《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97]58号)和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