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加快科技进步步伐,努力增加其产品的科技含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据实列支,不得将与企业技术进步无关的费用归并为企业技术开发费。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的使用情况,企业要列出明细,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查。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定期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内掌握使用业务招待费,不得超支。个别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企业招待费的开支情况,要按规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如实反映负债情况,准确、完整地核算财务费用,不得少计或多计。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按财务制度要求,如实核算并分期处理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不得将成本费用转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虚假反映盈亏。企业在年终时应向财政机关报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的详细目录,主管财政机关应对其年内的变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五章 企业收入、利润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执行。一切对外销售及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都必须计入当期收入并计算利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外购销活动,应建立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及主要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或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未查明原因的,企业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要求停止发货;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及时向企业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按制度规定,正确计算投资收益,企业对外投资额超过被投资企业资本25%以上(含25%)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实现利润必须依法纳税,税后利润的分配要按国家规定执行,除公益金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外,企业留用的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