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企业要认真实行资本保全制度,加强企业资本金的管理,涉及企业国家资本金的增减变动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对外转让固定资产,应在不影响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先评估后转让原则,企业转让固定资产前,必须将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净值和评估后的有关情况及资料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对外捐赠各类资产,要由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有关部门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产品、产成品、原材料、零配件等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必须认真查明原因和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对数额较大超过企业审批权限的,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被盗财产损失以及财产担保损失等的处理,必须严格监督并按财务制度规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与外商投资合作及其他对外投资等,凡涉及企业产权变动和财产转移的,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制度,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四章 企业成本、费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成本费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不得将资本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列入成本,严禁少计少摊和乱挤乱摊成本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结合本行业本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标准,按照有关成本计算方法,正确核算产品成本,严格划清上期与本期成本界限,不得压低或提高产品成本,也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多提或少提。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折旧标准、折旧方法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不得变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