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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收支有据,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设小金库。企业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时,应严格划分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界限,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企业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情况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公司制企业的资金使用计划要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者性资金的使用,必须在满足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本着安全、效益原则,在充分做好可行性论证基础上,坚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审批。除国家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企业消费性资金的使用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企业应定期编制消费性资金的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审批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执行情况要定时、据实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购置专控商品应与企业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不得购买小轿车及其他高档办公用品。
  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搞非生产性建设,企业购建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购建职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产性设施,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标准购建和高档装修。
  第十七条 企业工资增长应遵循“两低于”原则,职工平均收入和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要相应扣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比例或企业工资总额计划。企业工资基金不允许出现赤字,对个别特殊情况出现赤字的,要制定消赤计划,并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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