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川府发[1998]20号)
根据《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通过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必要的有效监督,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把企业的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把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财务自主权落到实处,促进企业依法行使财务自主权,用好财务自主权。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各司其责,避免重复检查的原则,通过切实有效的财务监督工作,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权益,推动我省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和规范企业财务自主权,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权益,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
会计法》、《
审计法》、《企业法》、《
公司法》和《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以及其他财经法制制定。
第三条 企业财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政企职责公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二)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维护国家权益,防止国家收入流失;
(三)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