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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二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和目标管理部门要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对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与考评,按照不定期检查与定期反馈、半年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监控与考评的内容。
  (一)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执行情况;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监控与考评的形式。
  (一)不定期检查与定期反馈。按季向省政府反馈目标执行情况;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
  (二)半年自查。每年7月2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按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于7月下旬综合全省情况向省政府写出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告。
  (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3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按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省政府写出自查报告。
  次年2月中旬前,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完成上年目标情况进行检查,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月底前形成全省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计分办法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进行计分,完成目标115%(含)以上的按基本分的115%计分,未完成目标60%的不计分。
  (二)工作目标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和计扣分。
  目标管理工作:凡未设专、兼职目标管理工作机构、目标未分解落实、无目标管理工作制度、不及时按规定报送材料的均扣1分;政务调研工作:各地主要负责人全年下基层时间未达到两个月、全年未写出1至2篇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的均扣1分;信息报送工作:报送信息采用未达到要求的,每少10%扣1分;政务督办工作:对省政府及省政府督办室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久拖不办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均扣1分;值班工作:因无人值班,省政府联系工作受到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信访工作:因机构不落实、人员、经费未落实而影响工作的、未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工作任务的均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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