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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和省计委、经贸委、农工委、统计局等省级有关综合部门各一位负责同志组成,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任组长。其职责是负责省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日常工作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承担。
  (三)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为目标责任单位。各目标责任单位必须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和要求。各地要依据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对全省当年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和各地相应的发展计划,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定出当年工作目标。制定目标要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内容明确,体现先进,切实可行,便于考核。
  第七条 综合目标分为两项:第一项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分若干子项总分为100分,具体项目由省政府根据当年工作需要确定下达。第二项为工作目标,含目标管理、政务调研、信息工作、政务督办、值班和信访6项工作,以否定方式从各地目标总分中计扣。
  第八条 目标制定、下达的时间。各地按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和当年省政府下达的目标项目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制定出本地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省政府;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于2月底审核后报送省政府审定下达。
  第九条 目标的分解。各地接省政府下达的目标后,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逐级量化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县(市、区),并将分解情况报送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目标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原定目标进行适当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使用目标不能实现;
  (二)原定目标太低,缺乏激励作用;
  (三)涉及全局性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单项目标。省政府各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对各地实行单项目标管理须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分别向各地下达,纳入全年目标统一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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