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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
 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川办发[1998]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保证省政府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的范围: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原则。
  (一)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确保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各地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各目标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实施目标中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可逐级上报,直至总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处理意见。
  (四)对全年各级目标实施情况,在认真考评的基础上,严格兑现奖惩,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全省目标总责任人,副省长按分工组织全省相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主要领导人为本地目标责任人,对省长负责,其他领导人按分工对本地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目标的实施。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省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省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省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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