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办企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川委办[1997]70号)
目前,我省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逐渐增多,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反响。他们创办乡镇企业和村社集体经济实体,对增加农民收入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并以此作为发展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自带资金回乡或引进外商来川投资兴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实行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的,制定以下优惠和奖励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1.兴办企业(经济实体),视其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建设速度、效益状况等,可按同类地价依法从优取得土地使用权。
2.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川兴办企业(经济实体)所需土地,可依法采取协议、拍卖、招标方式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允许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与。允许以依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兴办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
3.从事农、林、牧、渔、果等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的荒山、荒滩、荒地,可通过依法拍卖取得使用权和开发权,期限可至50年。
4.回川兴办企业可优先安排进入开发区和小城镇。
二、税费减免政策
5.符合产业政策兴办的企业(经济实体),可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经审核确定,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
6.对新办的各类企业(经济实体),其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7.对引进外商来川投资兴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8.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从事名优特农产品开发的经济实体,可根据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第143号令)及省政府第68号令享受一定期限的农业特产税减免优惠照顾。
9.有关各种政策性收费,按有关部门颁发的收费标准,就低收取。
三、资金扶持政策
10.金融部门要在开户、结算、信贷、保险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