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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办企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办企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川委办[1997]70号)


  目前,我省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逐渐增多,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反响。他们创办乡镇企业和村社集体经济实体,对增加农民收入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并以此作为发展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自带资金回乡或引进外商来川投资兴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实行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的,制定以下优惠和奖励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1.兴办企业(经济实体),视其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建设速度、效益状况等,可按同类地价依法从优取得土地使用权。
  2.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川兴办企业(经济实体)所需土地,可依法采取协议、拍卖、招标方式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允许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与。允许以依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兴办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
  3.从事农、林、牧、渔、果等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的荒山、荒滩、荒地,可通过依法拍卖取得使用权和开发权,期限可至50年。
  4.回川兴办企业可优先安排进入开发区和小城镇。
  二、税费减免政策
  5.符合产业政策兴办的企业(经济实体),可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经审核确定,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
  6.对新办的各类企业(经济实体),其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7.对引进外商来川投资兴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8.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从事名优特农产品开发的经济实体,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第143号令)及省政府第68号令享受一定期限的农业特产税减免优惠照顾。
  9.有关各种政策性收费,按有关部门颁发的收费标准,就低收取。
  三、资金扶持政策
  10.金融部门要在开户、结算、信贷、保险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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