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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开发区要坚持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经营管理不着、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或实行产权转让。
  第十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保护,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建立开发区应具备的条件兴办开发区需要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必要的依托力量,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和经济社会环境,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辐射力;
  (二)有较好的能源、交通、通讯以及其他基础条件,在布局合理的小范围内可以形成较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对外招商引资;
  (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工业发展基础,本身是一定区域的经济中心和工业中心,有较突出的带头产业和高起点项目,有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作保证;
  (四)所依托的城市或城镇有较好的科技、教育和文化基础,有相应的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功能和科技发展水平,劳动力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
  (五)有明确的区域界限纳入当地城市规划区,相对集中,便于管理;
  (六)有改革开放意识强、观念新、服务好、办事效率高的政府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建立开发区的申报程序:
  (一)建立开发区,应由所在市(地、州)、县计委(计经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对开发区的选址和占地面积、发展方向及其阶段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量及其来源、市场趋势、综合效益等进行认真研究,制订开发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定。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建立开发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一并上报省政府审报,并抄省计委。
  第十三条 开发区的审批:
  (一)在审批开发区前,必须对其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进行充分论证,省政府责成省计委负责全省开发区规划的论证和评估,具体工作由省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进行。
  (二)国家级开发区、由省计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省级开发区、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体改委、建委、国土局、劳动厅等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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