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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0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我省开发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是指在城市或其它有开发前景的区域,划出一定范围,在经济活动和招商引资中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为投资经营者,特别是外商投资经营者提供更为优惠和方便的条件,发展外向型经济,深化改革开放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开发区域。
  第三条 开发区分为不同类型,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侧重进行高新技术、工业建设、综合经济或旅游度假等开发区的建设。
  第四条 根据各类开发区在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中的重要程度,经过不同的审批程序,可分别建立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一般开发区。在开发条件好、发展潜力大,对全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地区,可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在市(地、州)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较大辐射作用的地区,可建立一般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一般开发区,均需由省审批。乡镇一级不设开发区。
  第五条 开发区所在市、州、县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要加强对开发区的协调和管理、将开发区建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使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开发区建立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滚动开发的方针,切实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
  第六条 在开发区建设中,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不断深化改革,要以实施股份制改革为重点,加快开发区经营机制的转换,积极进行产权制度、分配制度、人事制度、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并带动投资体系、社会保障和服务体制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在开发建立中,要努力扩大开放,加强同省内外、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国内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开发区提供资金、设备、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人才,在开发区内发展新兴产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兴办生产性企业,基础设施和第三产业项目,还可以设立外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进口贸易。
  第八条 开发区要优先安排技术先进、工艺新、耗能低、污染小、效益高的项目。要对申请入区的企业严格把关,不得兴办技术落后、工艺差、污染严重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以及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级禁止或限制发展方向进行调整、完善、提高,突出优势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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