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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4日)修改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1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依法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发明创造、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和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技术市场基础建设,规范技术市场秩序,强化技术市场监管,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申报专利,依法获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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