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2010修正)(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0号)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维护木材流通的正常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木材生产单位在原木生产过程中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二)大宗木制成品和半成品;(三)从林区向外运的旧房料和薪材;(四)大宗竹材及竹制成品和半成品;(五)活立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过往运载工具运输木材的情况进行检查,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行为。
第五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
省内运输木材,必须持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木材运输证》;出省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